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

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聊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2252号

申请人: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五乡杜村。

法定代表人:金庆武。

申请人:聊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张疙瘩荆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春云。

被申请人:冠县华全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东古城镇北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东古城镇北王庄村。

被申请人:王健平,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东古城镇北王庄村。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