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

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4443号

原告: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五乡杜村。

法定代表人:金庆武,经理。

被告:***,男,199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

上列原、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费瑞栋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