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

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4434号
原告: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昌府区朱老庄镇杜庄村。
法定代表人:金庆武,经理。
被告:***,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
原告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国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