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4452号
原告: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
被告:***,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时间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蒋国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峰
书 记 员 王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