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

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3324号
原告: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昌府区朱老庄镇杜庄村。
法定代表人:金庆武,经理。
被告:**,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本市东昌府区。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的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蒋国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