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1446号
原告: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五乡杜村。
法定代表人:金庆武,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新,山东同心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聊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张疙瘩荆庄村097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云,经理。
被告:聊城市华全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东古城镇北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占全,经理。
被告:王占全,男,成年,住冠县东古城镇北王庄村。
被告:王健平,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东古城镇北王庄村。
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聊城市**建材有限公司诉聊城市华全水泥有限公司、王占全、王健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聊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聊城市**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聊城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67元,减半收取24684元,由聊城南郊砼业有限公司、聊城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占全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千
书 记 员 赵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