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辖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审被告: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东营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上诉人***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重字第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虚列被告,违法获取管辖权。且在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原审法院已裁定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东营分公司撤出诉讼,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综上,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东营区辖区内,东营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列不列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东营供电公司为被告对本案的管辖没有影响。原审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