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四终字第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东营区迎春烟花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东营市东营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迎春烟花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迎春烟花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迎春烟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