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东营市恒翔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523执1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恒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恒翔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3民初5115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租赁财产、支付租金1275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2021年5月25日、8月16日、9月9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2021年9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市恒翔化工有限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9050××××0624账户存款(实际控制519.56元)直至1361681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存款、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2021年6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6月2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等财产;7月16日,将被执行人租赁的土地等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所有的设备已被本院(2020)鲁0523执恢591号案件拍卖流拍后抵债。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