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91民初2495号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 被告:***。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