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执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良正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创业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颜东海。
被执行人: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科技工业园石鹤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凤宝。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
申请执行人良正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2019常仲裁字第036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良正阀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以后,申请执行人良正阀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销执行申请后,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5执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秦四海
审 判 员 边敬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陆勇华
书 记 员 姜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