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正阀门有限公司

1456良正阀门有限公司与常州米尔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1456号
原告:良正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创业西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46804750X。
法定代表人:颜东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江苏森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韵,江苏森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米尔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创业西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Y5YWJ96。
法定代表人:李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良正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米尔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良正阀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良正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良正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计315.5元,由原告良正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静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章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