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正阀门有限公司

良正阀门有限公司、金湖恒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3629号
申请执行人良正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46804750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创业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颜东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湖恒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586677907M,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陈桥镇集镇人民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吴正凡,该公司总经理。
良正阀门有限公司与金湖恒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5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37546元,违约金60000元,案件受理费用5468元,本案执行费1820元依法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411执362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振
审判员 奚无政
审判员 柏 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