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6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世纪合兴起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5号楼507室。
法定代表人:曹玉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力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牌楼基社区桃园又一居1-5号铺。
法定代表人:林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世纪合兴起重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力众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世纪合兴起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北京世纪合兴起重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世纪合兴起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上诉人北京世纪合兴起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 磊
审 判 员 周 平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晓琳
书 记 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