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厦安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长厦安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博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24494号原告:长厦安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博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原告长厦安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博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后,原告长厦安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厦安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厦安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395元,共计1420元,由原告长厦安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