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民终19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2民初41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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