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04执3716号
申请执行人:长厦安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10号D-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2253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五盛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NBHG8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长厦安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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