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民终27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2民初44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