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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5民初627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晅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