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致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10623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武汉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请后)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