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1民初1642号 原告:***,男,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灵洞乡向往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06417316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书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8.50元(已减半),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方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