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1民初1683号

原告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灵洞乡杨溪村。

法定代表人祝雪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建亨,浙江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应福,浙江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凯吉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陈士进,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支付所欠货款为由,于2020年6月30日撤回对被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云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代书记员 傅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