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恒富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1执203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0641731628,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灵洞乡杨溪村。

法定代表人:祝雪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恒富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2E2M877,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天地人和达州书城**6-1。

法定代表人:邓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邓武,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恒富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邓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1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四川恒富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邓武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54426.45元及违约金(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6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144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恒富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邓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恒富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邓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四川恒富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邓武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恒富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邓武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实地调查,本案财产保全的协助单位即中国五冶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对第三方的到期债务不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两处房产已于2020年9月27日已委托查封,房产都有抵押;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经与被执行人邓武核实,该车辆于2019年年底已处置,目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了限制消费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0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富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邓武货款人民币1754426.45元及违约金(按判决书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206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144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1执20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建生

审 判 员 严义生

审 判 员 吴国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王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