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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81民初5229号
原告: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灵洞乡向往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李安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亨,浙江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友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873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珠海友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平独任审判,于202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珠海友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12月10日,原、被告就丽水市莲都区桐岭街与兴慧路交叉口“丽水碧桂园黄金时代”工程所需玻璃签订《玻璃定制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1、付款方式(合同第三条):每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期满后,7天内由双方进行核对,15天内付清该期玻璃货款。2、违约责任(合同第八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若不能按合同如期支付货款的,原告可暂停供货和顺延交货期,且逾期5日后,被告应按每日所欠货款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合同履行(合同第九条):凡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向乙方(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过程中守约方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供货结束后,2021年7月1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21年6月30日,被告累计欠原告玻璃货款486638.61元。对账后,被告只支付货款5万元,其余货款一直未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36638.6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每日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1000元、保全担保费860元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被告营业执照,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玻璃定制合同,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并约定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3、对账单,证明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21年6月30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86638.61的事实;4、浙江增值税专业发票6张,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发票的事实;5、委托代理协议1份、中国银行回单1份、发票2张,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11000元、保全担保费800元的事实。
被告珠海友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并确定其证明力。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2020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玻璃定制合同》,合同约定:第三条、付款方式:每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期满后,7天内由双方进行核对,15天内付清该期玻璃货款;第八条、违约责任: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若不能按合同如期支付货款的,原告可暂停供货和顺延交货期,且逾期5日后,被告应按每日所欠货款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第九条、合同履行:凡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向乙方(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过程中守约方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供货结束后,2021年7月1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21年6月30日,被告累计欠原告玻璃货款486638.61元。对账后,被告只支付货款5万元,其余货款一直未付,故原告向本院起诉。另,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11000元、保全担保费860元。
本院认为,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友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结欠原告货款436638.61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友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36638.61元并支付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7月16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珠海友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11000元、保全担保费8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向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受理费4013.5元、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珠海友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平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徐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