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81民初5873号
原告:台州市恒大刀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温峤镇江厦村。
法定代表人:周菊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宝,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金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东部新区金塘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林丽娜。
台州市恒大刀刃具有限公司与温岭市金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恒大刀刃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市恒大刀刃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计239元,保全费291元,共计530元,由原告台州市恒大刀刃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瞿晓轩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陈凤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