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金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大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北汽某某汽车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5财保188号
申请人:山东大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庆瑞,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汽**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凌日,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孟文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吴丹,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刘祥伍,总经理。
被申请人:温岭市金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林丽娜,经理。
被申请人:孙艳峰,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申请人:***,女,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申请人:济南元圆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佟全芝,总经理。
原告山东大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汽**汽车有限公司、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金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艳峰、***、济南元圆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大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汽**汽车有限公司、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金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艳峰、***、济南元圆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汽**汽车有限公司、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金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艳峰、***、济南元圆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雯
人民陪审员  白恩玉
人民陪审员  刘 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