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金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大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终6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刘祥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鹏,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大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庆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华,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温岭市金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林丽娜。
原审被告:济南元圆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佟全芝。
上诉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大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温岭市金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南元圆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5民初8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传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农泽
审判员  宋海东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卓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