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1081执608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恒工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商城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96814186。
法定代表人魏志勇。
被执行人温岭市金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东部新区金塘北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0361X。
法定代表人林丽娜。
被执行人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盛瑞街5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6558561。
法定代表人刘祥伍。
被执行人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银翔新城银翔大道201号,组织机构代码:305253527。
法定代表人吴丹。
被执行人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银翔新城银翔大道206号,组织机构代码:339535135。
法定代表人张先利。
被执行人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前玉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568722305。
法定代表人李凌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恒工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岭市金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