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2执156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锦宏装饰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板桥镇灵溪村,组织机构代码:552674070。
法定代表人:冯占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焱飚,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东石桥村,组织机构代码:MA3C654N3。
法定代表人:胡健。
申请执行人杭州锦宏装饰纸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85民初6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85625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14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委托兰山区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法人变更登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通过回告书的形式,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12执15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国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