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02财保16号
申请人:湖北和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公司)。
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凤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坚。
被申请人:杭州锦宏装饰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宏公司)。
住所地:临安市板桥村灵溪村。
法定代表人:冯占海。
申请人和泰公司与被申请人锦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和泰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锦宏公司的银行存款348873.9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锦宏公司的银行存款348873.9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阮文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姚仁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