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字第1407号
原告江苏盛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月,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亚***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鸿平建材销售中心(个体工商字号),经营地,经营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和桥路**iv>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盛隆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鸿平建材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盛隆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交纳诉讼费19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