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民初4469号
原告:北京建工时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书院南街11号院3号楼12层1233室。
法定代表人:仉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
被告:河北浩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钢铁路82号2-3-1-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工时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浩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工时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