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2民初10166号
原告:华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象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79306067A。
法定代表人:孙猛。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生、林剑,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42836720H。
法定代表人:陈涛。
原告华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求被告支付货款638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0990.46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17日为10990.46元;分别以每笔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利率年化6.5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详见附后的利息损失计算表);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当庭宣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原名为浙江**金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公司名称为华金电气有限公司。原、被告分别于2016年7月29日、2016年8月2日和2016年9月12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三份,被告向原告购买三批价值分别为18800元、17000元和48000元的产品,货款金额共计83800元。三份《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及期限均约定:“货到验收合格,供方提供17%增值税票后两个月内结清货款”,同时对交提货地点和方式、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产品,并分别于2016年8月26日和2017年1月14日开具票面金额为35800元和48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8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3800元,由被告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支付了货款20000元,剩余货款63800元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华金电气有限公司货款63800元及利息损失(以15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48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被告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