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1民初9984号
原告:宁波泮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夹塘村固北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5796266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余姚市绿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车站南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809837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泮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绿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泮溪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泮溪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泮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49元,减半收取2574.50元,由原告宁波泮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