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821民初40号
申请人:佛冈县圻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水头镇丰二村铜溪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769306949U。
法定代表人:黄家杰。
被申请人:衡阳华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苗圃街象山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55846178W。
法定代表人:都兴武。
原告佛冈县圻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华意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冈县圻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华意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衡阳市江东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9×××66内的存款800000元,担保人何碧珠以其所有的、型号为梅赛德斯-奔驰WDDUG6HB的小型轿车(车牌号码粤X×××××)为申请人佛冈县圻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冈县圻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华意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衡阳市江东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9×××66内的存款8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何碧珠所有的、型号为梅赛德斯-奔驰WDDUG6HB的小型轿车(车牌号码粤X×××××)一辆,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车辆由担保人保管、使用,可以办理车辆年检手续,但不得转让、赠与、抵押或故意损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惠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朱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