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月华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光测绘仪器有限公司、陕西月华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0455号 原告:陕西月华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月华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光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月华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双方的合同纠纷已一次性了结。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月华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月华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5元,由原告陕西月华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