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邵万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522民初1606号 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对原告新邵万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湘0522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湘0522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落款处“审判长***”补正为“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