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6351号
申请人北京安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定泗路北侧雅安商厦C号E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留山大街10号52号厂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1082669082968J。
申请人北京安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厂房(房权证号:燕字第××号),并以申请人名下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厂房(房权证号:燕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