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6362号
原告:北京安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定泗路北侧雅安商厦C号E座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96367918E。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留山大街10号5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669082968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安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安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安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