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15248号
原告: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B幢5楼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佳创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2010号中深花园B座1015SC1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优佳创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