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民初2222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江西省。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谌某。 原告甲公司诉被告徐某、乙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徐某立即停止侵害甲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徐某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3.5万元、律师费等合理费用1.5万元,共计15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甲公司是数字建造技术和产品提供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业务涵盖造价软件、施工软件、BIM软件、智慧工地、数字教育、智慧监管、基础设施等。甲公司拥有150多项软件著作权,包括名称为“XX云安全计算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甲公司经查证发现徐某恶意破解原告软件的加密措施并大量复制,在乙公司运营的平台上标注“XX安全计算[安全计算施工交底]”进行违法销售。甲公司该款软件市场销售价格在9800元不等。甲公司认为,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甲公司权利,给甲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甲公司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徐某立即停止破坏甲公司设置的技术措施的行为以及立即停止通过其控制的QQ提供甲公司涉案软件的行为。 被告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乙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甲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11日,注册资本78842300元,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安全信息技术产品、电子产品的服务及批发、零售等。2015年10月14日,公司名称由杭州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杭州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8月11日,公司名称经核准变更为现名。“***.com”(网站名称:XX网)系甲公司经营的域名。 2021年10月14日,甲公司登记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其为XX云安全计算软件V1.0的著作权人,开发完成日期为2021年7月30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21年8月2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收取一中通快递包裹。2021年10月8日,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登录某平台,在“已买到的宝贝”找到订单编号为“21395838****”的订单,颜色分类为“XX安全计算[安全计算施工交底]”,实付118元。交易快照页面的商品主图显示“XX21合一”“2021最新版,可直接官网下载”。进入“建筑软件****”店铺,首页宝贝推荐栏目显示涉案“2021资料软件建筑****资料加密锁狗”商品链接售价98元,宝贝推荐栏目还展示了三个涉及建筑安全计算的加密锁链接,左侧宝贝排行榜显示涉案商品链接已售出1000+件。双方XX2021年9月28日的聊天记录显示,发送涉案商品链接及附有11个颜色分类的销售页面截图,并询问“XX安全计算软件是吗”,对方回复“是的”,发送“什么版本的,我看介绍上又是13.7.3又是最新版”,对方回复“最新版本1.0”“1.0的不支持施工组织设计”;2021年9月30日的聊天记录显示,发送“东西到了,需要下载什么驱动吗”,对方回复“售后服务群****找群主”。登录QQ,搜索进入上述QQ群,群成员显示有944人,添加群主,发送订单信息截图,对方回复“你要安装XX什么软件”,发送“XX云安全计算软件V1.0版本”“买的就是这个加密锁”,后对方发送“屏蔽补丁(1).zip”“通用[20210803]XX云安全计算软件V1.0(1).exe”文件,下载两个文件。安装运行该软件,页面显示“未检测到加密锁,系统当前以学习版模式运行。学习版功能受限,详情请咨询……”,页面左上角显示“XX云安全计算软件V1.0--学习版”。查看软件相关信息,显示“版本:V1.0--学习版”“版权所有:(C)2011-2021杭州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保留所有权利”。点击新建脚手架工程-连墙件计算,打开“设计计算”,页面显示“当前软件已更新至《XX云安全计算软件》V1.0,如您需要使用最新版,请升级或购买该模块。”。安装运行前述补丁,插入公证购买的加密锁产品,打开XX云安全软件,页面左上角显示“XX云安全计算软件V1.0”。查看软件相关信息,显示“版本:V1.0”“版权所有:(C)2011-2021杭州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保留所有权利”。点击新建脚手架工程-连墙件计算,打开“设计计算”,使用过程中未再弹出提示受限信息。 甲公司确认涉案链接已删除,并明确仅主张被诉侵权链接下其取证的颜色分类“XX安全计算[安全计算施工交底]”。 另查明,涉案店铺经营者系徐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网页截图、域名查询信息、公证书及所附光盘、披露信息截图、公证取证的加密狗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告系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其相应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甲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本案中,根据原告取证的相关事实可知,原告为保护涉案软件著作权,采取了相关技术措施。徐某未经原告许可,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向公众提供加密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徐某未经原告许可,通过XX向原告提供QQ群账号并进而通过QQ群群主账号向原告提供涉案软件,侵害了原告就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 徐某应就其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等。关于停止侵权,徐某应立即停止销售破解软件技术措施的加密锁,停止通过其控制的QQ提供涉案软件。乙公司系涉案某平台经营者,鉴于本案中甲公司已当庭撤回针对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再处理。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本案中,甲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亦未举证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亦无涉案软件的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关于甲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对于产品购买费118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公证费,其提供的发票无法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将在合理的基础上予以酌定;关于律师费,其并未提供相应票据,本院将在合理的基础上予以酌定。本案中甲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权利软件的价值,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时间、规模、范围,以及甲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链接已删除;2.涉案链接下共有11个颜色分类,原告仅主张其公证取证的颜色分类;3.徐某实施了销售破解软件技术措施的加密锁并通过其控制的QQ提供涉案软件的侵权行为;4.涉案链接店铺主页页面宝贝排行榜栏目显示涉案链接总计成交1000+件,宝贝推荐栏目显示价格98元,原告取证过程中添加的QQ群已有成员944件;5.原告为本案支出了产品购买费118元,并就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及委托律师参与开庭。综上,本院酌定徐某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三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五十四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甲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三、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121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20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