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中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中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纬科国际石油人才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502民初4307号 原告:东营中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490号1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宗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纬科国际石油人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办事处南二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纬科国际石油人才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 原告东营中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防公司)与被告山东纬科国际石油人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科石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安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纬科石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安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纬科石油公司支付中安消防公司维修保养费29390元及利息2901.2元(以2939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2月7日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共计32291.2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纬科石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中安消防公司与纬科石油公司于2018年2月8日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纬科石油公司的消防设备的维修保养由中安消防公司负责,期限为2018年02月8日0时起至2019年02月7日24时止,维修保养费为18000元/年。在此期间中安消防公司在纬科石油公司进行了消防维保及维修工作,并对维修保养费用及时的开具了发票。截止2021年8月2日,经中安消防公司多次催要,纬科石油公司共支付维修保养费3400元,尚欠中安消防公司维修保养费29390元。剩余款项纬科石油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纬科石油公司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中安消防公司造成利益损失。为维护中安消防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纬科石油公司辩称,对于中安消防公司诉讼请求中的维修保养费数额无异议,因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故利息情况请法院予以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纬科石油公司(甲方)与中安消防公司(乙方)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一份,约定中安消防公司给纬科石油公司建筑消防设施提供维修保养,期限自2018年2月8日0时至2019年2月7日24时止。全年按维修保养费为18000元整,分两次支付,合同签订并收到等额3%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日内支付9000元,余款维修期满并收到等额3%增值税专用发票前30日内支付。合同中酬金不包含设备及零部件(50元以上)的更换费用,设备零部件需要更换的由甲方采购,若乙方代为采购,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采购费用。中安消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纬科石油公司提供了一年期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开具了金额分别为9000元、9000元、2390元、3400元、9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18000元是合同约定的维修保养费,14790元是设备更换、维修的费用,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交付给纬科石油公司。2019年2月14日,纬科石油公司向中安消防公司支付3400元。2020年6月30日,中安消防公司给纬科石油公司发《企业询证函》核对账目,截止2020年6月30日纬科石油公司尚欠中安消防公司账款29390元,纬科石油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盖公章确认欠账数据证明无误。但至今纬科石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维修保养费。 本院认为,中安消防公司与纬科石油公司签订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中安消防公司依约提供了维修保养服务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纬科石油公司亦对于欠款数额签章确认,故中安消防公司要求纬科石油公司支付维修保养费2939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虽然合同中约定了对于全年维修保养费18000元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但是中安消防公司未举证证明纬科石油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故关于利息,本院支持以29390元为基数,自纬科石油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对欠款数额予以确认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纬科国际石油人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营中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维修保养费29390元及利息(以2939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营中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4元,由被告山东纬科国际石油人才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