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民终8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东坪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同盛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秦川镇源泰村BZ36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同盛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2)甘0121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按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提供的上诉状载明的联系方式向其送达了传票等诉讼文书,但上诉人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7.79元,减半收取458.90元,由上诉人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负担。剩余458.89元,退回上诉人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