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84民初1811号
申请人:***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公主岭市金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公主岭市金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如下: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公主岭市金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春发展农商银行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开户社:XXX)、账号为XXX3的存款702394元。申请人***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院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公主岭市金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春发展农商银行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开户社:XXX)、账号为XXX3的存款702394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