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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强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吉0104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99号*****A区5013号。 被执行人:四川强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789。法定代表人:***。 关于***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强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670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四川强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理财、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上述财产线索。 4、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101231.0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6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