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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简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0799号 原告:北京简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简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简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元,由原告北京简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美娟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