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0799号
原告:北京简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简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简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元,由原告北京简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美娟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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