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焦作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焦作市鑫达高压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02执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焦作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焦作市鑫达高压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温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焦作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焦作市鑫达高压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于2019年2月15日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6日、2019年3月17日、2019年6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查通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2019年8月13日,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20015.9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案已立案超过三个月,因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