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802民初2149号
原告:洛阳瑞塔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3号文兴现代城1-4-18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焦作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华中街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瑞塔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洛阳瑞塔橡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瑞塔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2元,由原告洛阳瑞塔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