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焦作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豫0802执恢484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华中街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本院作出的(2021)豫0802民初5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焦作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过本院执行,现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故此,依据本院(2021)豫0802民初5399号民事判决书,焦作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