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焦作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靳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802民初4306号 原告:焦作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靳某,女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焦作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靳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焦作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焦作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焦作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